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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中犯一般性错误人员审查材料存档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7-4-6 作者:[待确定]

各地各部门在核查“三种人”的工作中,清理出一些“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的人,为纯洁党的组织作出了贡献。同时,还查清了一批在“文化大革命”中犯一般性错误的同志的问题。为了巩固核查成果,避免今后对这部分查清问题并已解脱的同志提出疑问又重新进行审查,有利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他们的了解和正确使用,有利于这部分同志彻底放下思想包袱,一心一意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研究决定,对被正式列为核查对象,经核查认定为在“文化大革命”中犯一般性错误的人员,其审查材料,存入本人档案。现将有关归档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被正式列为核查对象,经查认定为“文化大革命”中犯一般性错误的人员,其审查材料由核查组根据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整理、立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存入本人档案的材料主要包括:所犯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认定为一般性错误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党组织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等。同本人见面的材料,是由核查组将经过查证核实的错误,采取写实的方法,形成的该同志《“文化大革命”中问题的考察材料》。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清理“三种人”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发[1984]17号文件)关于“被列为核查对象,经查证核实确属犯一般性错误的,要及时向被审查的同志说明其问题已经查清”的规定的精神,《考察材料》一般应同本人见面。如本人对考察材料有意见,应将其意见连同核查组复议后的说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二、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正式列出的核查对象之外,还对一部分同志以“重点考察对象”、“重点了解对象”等名义,进行了核查。对这部分同志的审查材料如何处理,由省部级党委(党组)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自行决定。

三、关于“记录在案”人员的审查材料归档问题,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党组《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造反组织重要头头记录在案工作的意见》(中组发[1983]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犯有一般性错误人员的审查材料的归档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宽,一定要慎重从事。各级党委(党组)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切实加强领导,检查督促。各级党的组织部门和核查组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步骤和办法,认真负责地做好档案材料的交接工作,绝不能仓促、草率。同时,要积极配合党组织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思想波动。

附:

对《关于“文化大革命”中犯一般性错误人员审查材料存档问题的通知》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存入本人档案的材料中,没有规定本人的检查材料。凡已写了检查材料的,可以存入本人档案;没有写的,可不补写。

二、通知中规定,《“文化大革命”中问题的考察材料》一般应同本人见面,而没有要求一律见面。因为有不宜同本人见面的特殊情况存在,如对有的同志一直是背靠背的审查,本人并不知道,经查又确为一般性错误的;有的已病危,等等。凡有特殊情况不宜将《考察材料》同本人见面的,可以不见面。

三、《考察材料》同本人见面后,本人可以签字,也可以不签字。凡是未签字的,由核查组注明《考察材料》经本人阅过。

四、列为核查对象,经查属于构不成错误的,不写《考察材料》。审查中形成的材料,由核查组负责整理、立卷后,交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文书档案。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来源: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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